(2015)阆民初字第485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阆中市天主教爱国会与杨运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阆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阆中市天主教爱国会,杨运辽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阆民初字第4857号原告阆中市天主教爱国会。地址:阆中市保宁街道办事处学道街50号。委托代理人陶贤、罗荣炽,四川罡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运辽,。本院在审理原告阆中市天主教爱国会诉被告杨运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阆中市天主教爱国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何明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