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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执字0064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申请人葫芦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砂锅屯支行与被执行人王凤英、王承智、王凤荣公正债权文书 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连执字00642号申请执行葫芦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砂锅屯支行,地址葫芦岛市南票区砂锅屯。负责人孙忠新,系该支行长。委托代理人刘春鹏,系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王凤英,女,1959年12月12日生,汉族,个体,现住葫芦岛市南票区砂锅屯,身份证号码:2107041959********。被执行人王承智,男,1967年10月25日生,汉族,个体,现住葫芦岛市连山区渤海街49-2号楼2单元-401,身份证号码:210703196710252418。被执行人王凤荣,女,1967年6月18日生,汉族,个体,现住同上,身份证号码:210704196706187023。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葫芦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砂锅屯支行与被执行人王凤英、王承智、王凤荣公正债权文书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王承智涉嫌骗取贷款,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执行标的物尚需案件审理完毕确认权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五)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对(2015)连证执字第39号执行证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韩景龙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