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枣阳执字第00041-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中源公司诉鲁洪合买卖合同案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枣阳市中原实业有限公司,鲁洪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枣阳执字第00041-6号申请执行人枣阳市中原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原公司)。被执行人鲁洪合。本院在执行中原公司与鲁洪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鲁洪合在中原公司将其名下位于枣阳市前进路号土地证号为**土地使用权过户至鲁洪合名下后,仍不向中原公司支付该宗土地的价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将鲁洪合位于枣阳市前进路、地号为XX国有土地使用证予以扣留,提取至枣阳法院保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智勇审判员 张军鹰审判员 肖 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付育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