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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枣阳执字第00041-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中源公司诉鲁洪合买卖合同案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枣阳市中原实业有限公司,鲁洪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枣阳执字第00041-6号申请执行人枣阳市中原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原公司)。被执行人鲁洪合。本院在执行中原公司与鲁洪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鲁洪合在中原公司将其名下位于枣阳市前进路号土地证号为**土地使用权过户至鲁洪合名下后,仍不向中原公司支付该宗土地的价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将鲁洪合位于枣阳市前进路、地号为XX国有土地使用证予以扣留,提取至枣阳法院保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智勇审判员  张军鹰审判员  肖 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付育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