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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源法执字第17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肇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颉立国、郗立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裁定书

法院

肇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肇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颉立国,郗立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源法执字第172号申请执行人肇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肇源县肇源镇广场社区。法定代表人姚景双,理事长。被执行人颉立国,身份号码2306221981********,男,1981年3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肇源县和平乡工农村。被执行人郗立国,身份号码2306221973********,男,1974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肇源县和平乡工农村。肇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颉立国、郗立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肇源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0日作出的(2013)源商初字第16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颉立国、郗立国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肇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颉立国、郗立国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颉立国、郗立国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肇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颉立国、郗立国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肇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宏志审 判 员  李中甫代理审判员  杨崇彪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魏艳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