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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民初字第0247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原告刘飞与被告王灯亮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飞,王灯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初字第02472号原告刘飞,男,汉族,1980年9月1日出生,陕西省宜川县人,现住宝塔区。被告王灯亮,男,汉族,50岁左右,现住宝塔区。原告刘飞诉被告王灯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民事诉讼申请。经审查,原告刘飞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现减半收取,实际由原告刘飞负担25元。审判员  张晓斌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喜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