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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熟梅民初字第002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邵良保与周学才、王晓萍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良保,周学才,王晓萍,常熟嘉禾吉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熟梅民初字第00202号原告邵良保。被告周学才。被告王晓萍。被告常熟嘉禾吉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世茂商务中心广场A幢505。法定代表人王晓萍。本院在审理原告邵良保诉被告周学才、王晓萍、常熟嘉禾吉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邵良保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良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邵良保负担。审判员  朱文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季梦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