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雁民初字第045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李妍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妍,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雁民初字第04591号原告:李妍,女,汉族,1984年2月23日出生,住西安市雁塔区。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技术开发区高新4路**号。负责人:牟德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薛懿清,男,汉族,1986年3月2日出生,住西安市雁塔区。该公司员工。原告李妍与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李妍诉称,原告与被告在2014年下半年由村委会办理了一份中华联合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参加的一份集体保险,在2015年3月1日,投保人在一起外出办事时,意外死亡。原告坚信是一起意外事故。故被告应付原告投保金。意外保险额度责任为五万元整,原告家属一直与被告联系,协商处理事宜,但被告方在2015年5月28日做出了案件不予受理通知书。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5万元意外伤害保险金;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经审查,原告称史彬的继承人还有史彬母亲和其与史彬生育之女。另,原告所诉保险为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由西安市雁塔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投保。保单显示投保人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长安支公司,并非本案被告。故原告起诉被告支付其保险金,主体不适格。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妍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本院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伟代理审判员 朱 华代理审判员 王 丹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媛媛打印:扈艳红校对:纪铭2015年月日送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