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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南法罗民一初字第11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黄耀章与黄赞青、黎妙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耀章,黄赞青,黎妙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罗民一初字第110号原告:黄耀章,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委托代理人:廖善国,广东永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赞青,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告黎妙璇,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耀章与被告黄赞青、黎妙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告黄赞青于2015年7月29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扣留;同年9月2日,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作出佛南检侦监批捕(2015)3400号《批准逮捕决定书》,决定批准逮捕被告黄赞青;同日,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向被告黄赞青送达《逮捕证》,执行上述逮捕决定。本案中,原告提交了《借条》、《转账凭据》等证据材料,显示被告黄赞青于2014年5月23日向原告借款100万元,被告黄赞青作为借款人、被告黎妙璇作为担保人于当日出具《借条》予以确认,并约定于2015年5月23日前归还,借款期间按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逾期不还的,按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的八倍计算违约金。2015年4月15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00万及利息。本院认为,被告黄赞青向原告等多人借款,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并付高息,金额较大,可能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涉嫌刑事犯罪;另被告黄赞青现已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逮捕。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可能存在的犯罪,保护公民人身和财产权益,维护社会正常经济秩序,依法应当在民事诉讼程序中驳回原告的起诉,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处理。如经查处不存在犯罪的,再由权利人通过民事诉讼途径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驳回原告黄耀章的起诉;二、本案移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处理。原告黄耀章已预交的受理费13800元,在本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原告申请,本院退还予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洁莹代理审判员  张娃雯代理审判员  尹 素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杜展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