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铁银民二初字第0052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原告孟凡成与被告王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凡成,王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铁银民二初字第00524号原告:孟凡成,男。被告:王力,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孟凡成与被告王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因找不到被告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理由正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凡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00元(原告预交),全额退还。审判员 南志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 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