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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铁银民二初字第0052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原告孟凡成与被告王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凡成,王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铁银民二初字第00524号原告:孟凡成,男。被告:王力,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孟凡成与被告王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因找不到被告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理由正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凡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00元(原告预交),全额退还。审判员  南志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 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