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18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李某与楼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楼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1821号原告:李某,农民。委托代理人:陈国良。被告:楼某(曾用名楼新鲜),居民。委托代理人:周潮涌,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楼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 判 员 胡 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方俊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