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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0384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胡天华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胡天华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03848号罪犯胡天华,男,1989年8月16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垫江县人,现于重庆市永川监狱服刑。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5日作出(2011)合法刑初字第65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胡天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共同退赔被害单位人民币9.2097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7日作出(2014)渝五中法刑执字第0313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23年4月15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永川监狱于2015年7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建议称,罪犯胡天华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劳动改造较好,认真学习,有悔改表现,提请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经审理查明,罪犯胡天华在服刑期间获记功2次,监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行政奖励。上述事实有奖励审批表、主管民警证实材料、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胡天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胡天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平审 判 员  余 梅代理审判员  贾秀春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袁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