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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民(商)初字第1865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北京米尔要塞科贸有限公司与上海管易云计算软件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米尔要塞科贸有限公司,上海管易云计算软件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商)初字第18656号原告北京米尔要塞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榆景东路5号院60号楼3层302。法定代表人严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占林,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高红,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管易云计算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泰和路2038号二幢136室。法定代表人徐欣,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米尔要塞科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贸公司)与被告上海管易云计算软件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科贸公司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科贸公司自愿申请撤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米尔要塞科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九百八十八元,由原告北京米尔要塞科贸有限公司负担二十五元(已交纳),余款九百六十三元,退还原告北京米尔要塞科贸有限公司。代理审判员 刘 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佳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