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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湛麻法刑初字第13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陈水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水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湛麻法刑初字第133号公诉机关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水成,男,汉族,初中文化,1998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4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9年9月2日因犯抢劫罪被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2年1月13日刑满释放,2014年11月7日因吸毒,被强制戒毒二年,因本案于2015年4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3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在广东省雷州市看守所。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检察院以麻检公诉刑诉(2015)1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水成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启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水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28日10时许,被告人陈水成驾驶面包车窜到位于湛江市麻章区麻章镇银海路的广东贤德凯药业有限公司门口处,发现该处停放了被害人黄某某的红色宝马牌X6型小汽车。陈水成放好面包车步行接近该车后,将该车的两侧后视镜分别撬走,随即逃离现场。经鉴定:黄某某被盗窃的宝马牌X6型小汽车两个后视镜价值为人民币9000元。2014年10月22日3时许,陈水成窜到位于湛江市麻章区麻章镇麻遂路的日丽酒店门口处,发现该处停放了被害人王某某的黑色宝马牌X6型小汽车。陈水成接近该车后,将该车的两侧后视镜分别撬走,随即逃离现场。经鉴定:王某某被盗窃的宝马牌X6型小汽车两个后视镜价值为人民币9000元。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陈水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两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合计价值18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水成于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盗窃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并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水成一年月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陈水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2014年10月28日10时许盗窃宝马牌X6小汽车两个后视镜的事实没有异议,当庭认罪;其对公诉机关指控其于2014年10月22日3时许盗窃黑色宝马牌X6型小汽车两个后视镜的事实予以否认。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水成是吸毒人员。2014年10月28日10时许,被告人陈水成驾驶面包车窜到位于湛江市麻章区麻章镇银海路的广东贤德凯药业有限公司门口处,发现该处停放了被害人黄某某的红色宝马牌X6型小汽车。陈水成泊好面包车步行接近该车后,将该车的两侧后视镜撬走,随即逃离现场。经鉴定:黄某某被盗窃的宝马牌X6型小汽车两个后视镜价值为人民币9000元。2014年10月22日3时许,陈水成窜到位于湛江市麻章区麻章镇麻遂路的日丽酒店门口处,发现该处停放了被害人王某某的黑色宝马牌X6型小汽车。陈水成接近该车后,将该车的两侧后视镜撬走,随即逃离现场。经鉴定:王某某被盗窃的宝马牌X6型小汽车两个后视镜价值为人民币9000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的以下证据证明:一、书证(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本案发案到公安机关立案的经过。(2)归案情况说明,证实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民警在办理被害人黄某某、王某某被盗窃案中,经过提取现场指纹进相比对,发现陈水成有重大作案嫌疑。2015年4月2日,被告人陈水成在湛江市强制隔离戒毒所被麻章分局民警拘传归案。(3)被告人陈水成的人口信息表,证实被告人陈水成案发时已满18周岁。(4)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证实被告人陈水成1998年3月因犯盗窃等罪被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4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9年9月2日因犯抢劫罪被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2年1月13日刑满释放。(5)车辆信息表,证实本案被盗后视镜的琼A7xx**号牌小汽车的车主是王某某,粤GAxx**号牌小汽车的车主是黄某某。(6)被害人王某某、黄某某,证人郑某某、廖某某的人口信息,证实本案被害人及证人的身份。(7)入所健康检查表、收押回证,证实被告人陈水成符合入所羁押条件,已被湛江市麻章区看守所收押入所。(8)侦查机关出具的说明,证实侦查机关无法查清被告人陈水成供述的“风仔”的真实身份。二、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水成的供述与辩解,其一直供认有盗窃被害人黄某某红色宝马牌小型汽车的后视镜,但否认有盗窃被害人王某某黑色宝马牌小型汽车的后视镜的犯罪事实。第二、三次与第一次供述基本一致。第四次增加:2014年10月22日我没有盗窃在麻章区麻章镇日丽酒店门口的一辆黑色宝马车的后视镜。3.被害人陈述(1)被害人郑某某的陈述,主要内容:2014年10月28日11时许,我驾驶牌号粤GAxx**红色的宝马牌汽车到湛江市麻章区麻章镇银海北路广东贤得凯药业有限公司办事,我将汽车停放在公司门口后进入公司。约过了1小时,我出来发现车两侧的后视镜不见了,我查了一下贤得凯药业有限公司的监控,发现我停车的地方被一车辆挡住了,什么也没有看到。于是,我就来到派出所报案。我被盗的后视镜上面是红色的,下面是黑色的。型号是宝马牌X6型的左右两侧后视镜。红色的宝马牌X6型,车主是黄某某,该车是2012年购买的,左右两侧的后视镜是随车原配的。被盗的后视镜损失价值约18000元。(2)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主要内容:2014年10月22日早上0时许,入住湛江市麻章区麻章镇日丽酒店,将我的宝马停放在日丽酒店门口的右侧,到早上约7时30分许,发现我车辆的两个后视镜被人偷走,于是酒店帮我报了警,后来查看了酒店的录像,发现是在凌晨3时46分许,有一名男子过来将我的后视镜偷走。我没有其他物品被盗了,每个后视镜价值8000多元,共损失约17000元。4.证人证言(1)证人廖某某的证言,主要内容:2014年10月22日3时45分许,我刚从日丽酒店的大厅出来,就看到有一名男子(全身穿迷彩服,带迷彩鸭舌帽,年龄约25岁,身高约167cm,身材偏瘦)趴在当时停在日丽酒店门口的宝马车右手边的后视镜处,我看到有点不对劲就怀疑那个人肯定不是好人,在做坏事。我就走过去说了一句。然后那名男子就立刻逃跑了,从酒店门口往金康中路方向逃跑,我就立刻在旁边找了一根棍子追了过去,我当时追到前面不远处时就看到前面还有一个人,他们两个人一起往金康中路方向逃跑。被盗后视镜的车是宝马X6,当时那辆车是2014年10月22日1时30分许来到酒店入住的,车辆是黑色的越野车。5.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证实本案案发现场位于湛江市麻章区麻章镇麻遂路日丽酒店前,在案发现场的黑色宝马X6汽车的右后视镜外框上提取了一枚指纹;另一案发现场位于湛江市麻章区麻章镇银海路广东贤德凯药业有限公司门前,在案发现场的红色宝马X6汽车的右后视镜外框上提取了一枚指纹。6.鉴定意见(1)广东省湛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手印鉴定书(粤湛公鉴(痕)字(2015)81号)、鉴定通知书,证实王某某被盗窃案送检现场宝马小汽车右侧后视镜镜框上提取的手印与被告人陈水成样本手印中左手中指指印是同一人所留,鉴定意见已通知被告人陈水成,被告人陈水成拒绝在鉴定通知书上签字。(2)广东省湛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手印鉴定书(粤湛公鉴(痕)字(2015)82号)、鉴定通知书,证实黄某某被盗窃案送检现场宝马小汽车右侧后视镜镜框上提取的手印与被告人陈水成样本手印的左手中指指印是同一人所留。鉴定意见已通知被告人陈水成。(3)湛江市麻章区价格认证中心湛麻价认字(2015)041、063号价格鉴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被害人黄某某被盗宝马X6小汽车后视镜价值9000元人民币,被害人王某某被盗宝马X6小汽车后视镜价值9000元人民币。两份鉴定意见已通知被害人黄某某、王某某以及被告人陈水成,陈水成拒绝在第二份鉴定意见通知书上签名。7.视听资料公安机关调取日丽酒店和麻章镇贤德凯药业公司门口的监控录像视频,湛江市麻章区麻章镇贤得凯药业有限公司附近于2014年10月28日11时12分至11时17分的监控录像的截图照片证实被告人陈水成在实施盗窃现场。被告人陈水成对在盗窃现场和宝马牌汽车的照片辨认签名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水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两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水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水成因吸毒而盗窃,属酌定从重处罚情节,被告人陈水成在本案之前曾犯两次犯盗窃罪、一次抢劫罪,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对于被告人陈水成辩称,其没有盗窃车主王某某的宝马牌X6型小汽车后视镜的问题分析如下,一、被害人王某某驾驶的宝马牌X6型的小汽车于2014年10月22日凌晨1时许停放在日丽酒店门口,凌晨3时30分许监控视频记录该小汽车后视镜被盗窃,该汽车为海南省牌照,凌晨停泊在日丽酒店门口,被告人陈水成在该汽车后视镜被盗前,不存在留有指纹在该车的后视镜框上的条件和情形;二、在被害人王某某的小汽车后视框上留有指纹,经鉴定该指纹是被告人陈水成左手中指指纹,与被告人陈水成同年10月28日盗窃汽车后视镜所留指纹相吻合,均是左手中指所留,位置相同,高度符合被告人陈水成盗窃汽车后视镜的行为方式和习惯。综上,被告人陈水成的辩解显属诡辩,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水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10日至2017年3月9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长  陈景忠审判员  朱 武审判员  熊 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温丽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