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初字第79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韦文琴与韦明、韦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文琴,韦明,韦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金民初字第799号原告韦文琴。委托代理人余小毅,广西吉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韦明,成年。被告韦坚。原告韦文琴诉被告韦明、韦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韦艳芳独任审理,于2015年8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黄奇担任法庭记录。原告韦文琴及委托代理人余小毅到庭参加诉讼,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韦文琴诉称,被告韦明以在金城江投资养牛资金周转不过来为由于2014年7月21日、11月29日分别从原告处借走5万元,总计10万元。当时被告承诺两个月后资金周转过来就能够还钱,但是一直到现在被告都没还钱给原告,原告多次电话催被告,开始还敷衍两句,后来干脆电话都不接听。被告的行为不但违背了诚实信用,而且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二被告是夫妻关系,原告认为就本案而言,二被告在夫妻关系期间被告韦明所欠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因此被告韦坚应承担连带责任。请求法院判决二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0万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被告韦明于2014年7月22日和2014年11月29日写的《借条》原件各一张。2、2014年7月22日和2014年11月29日的农村信用社转账业务凭证各一张。上述证据证明被告韦明向原告借款10万元的事实,其中证据2用于证明其中的部分款是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给付。庭审结束后,原告向本院申请调查取证,申请本院核实二被告之间是否系夫妻关系的事实。经本院向金城江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调查取证,无韦明与韦坚的婚姻登记记录。二被告未作答辩也未向法庭提交任何证据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被告韦明、韦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已放弃质证的权利。原告提交的证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六十四条的规定,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被告韦明与原告丈夫的弟弟是朋友,通过原告丈夫弟弟的介绍,被告韦明以投资养牛需要资金周转为由于2014年7月21日、11月29日分别向原告借款5万元,总计10万元。被告韦明两次均写有借条给原告收执,借条的内容为:“今借到韦文琴现金五万元正。借款人韦明”。双方口头约定借款利息为月息2%。2015年3月之前的利息被告韦明均按约支付给原告。且其中2014年11月29日所付的利息是原告韦文琴从借款当天转账借第二笔款给被告的时候直接扣除的1500元。2015年4月之后,被告韦明就不再支付利息给原告。借款本金至今分文未还,原告多次催款,被告均采取回避等方式,目前二被告的电话均已处于停机状态,原告无法找到被告。原告于2015年7月1日诉至本院要求二被告共同偿还本金10万元。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原告与被告韦明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原告向本院起诉主张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有被告韦明写的借条和原告转账凭证为凭,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二被告在夫妻关系期间被告韦明所欠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因此被告韦坚应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因原告所提交的借条只有被告韦明的签名,无证据证实被告韦坚对借款行为是知情的,且主张二被告在借款行为发生时系夫妻关系的事实目前无法查清。在民事诉讼中,原告与被告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对原告主张二被告连带偿还责任的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根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韦明偿还给原告韦文琴借款本金100000元。二、驳回原告韦文琴对被告韦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韦明承担。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向本院同级的义务人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同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在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款汇: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账号20×××98,开户行:农行河池分行城东分理处。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韦艳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 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