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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罗田匡民一初字第00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叶某某与熊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罗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某,熊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罗田匡民一初字第00111号原告叶某某。委托代理人熊克续,罗田县匡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熊某某。原告叶某某诉被告熊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丁俊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吴月峰,审判员彭勇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8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叶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熊克续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熊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叶某某诉称:原、被告均系丧偶后再婚,双方于1997年开始同居生活,于2007年11月23日自愿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后于2010年8月在被告居住地建有砖混结构的两层楼房一栋,无共同债权及共同债务。现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共建房屋由被告所有。原告叶某某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罗田县民政局结婚登记档案一份。拟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关系。被告未到庭质证,原告提交的证据真实、合法、能证明原告主张的事实,故本院依法予以采信。被告辩称,原告所诉婚姻基本情况属实,现双方难以共同生活,夫妻感情破裂,被告同意离婚。婚后所建房屋应归被告所有,没有共同债权及债务。被告未举证支持其抗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7年同居生活,后于2007年11月23日补办结婚登记。双方婚后在被告居住地建有楼房一栋,没有共同债权及债务。现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并同意所建房屋归被告所有,被告亦同意离婚。本院认为,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之间夫妻感情破裂,均同意离婚,应准予双方离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叶某某与熊某某离婚。二、双方婚后在熊某某居住地所建房屋归熊某某所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叶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提交上诉状时应预交上诉案件上诉费300元,款汇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双方当事人不得另行结婚)审判长 丁 俊审判员 吴月峰审判员 彭 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汪宾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