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法执字第3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容某、何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浦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某某,容某,何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浦法执字第319-1号申请执行人吴某某,农民。被执行人容某,农民。被执行人何某,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某某与被执行人容某、何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容某已经交清借款,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2015)浦法执字第31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闹审判员 温恒生审判员 吴 战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纪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