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新执字第347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与福建民康食品有限公司、龙岩市云山水电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新执字第3471-1号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九一南路46号。代表人曾晓阳,行长。被执行人福建民康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汀县涂坊镇大岗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易南斗,总经理。被执行人龙岩市云山水电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江山乡双车村梅花山保护区云山管理站。法定代表人易南斗,总经理。被执行人黄兆崇,男,1968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上杭县。被执行人张碧玉,女,1971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上杭县。被执行人陈雪英,女,1969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黄水木,男,1962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邹云媛,女,1974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与被执行人福建民康食品有限公司、龙岩市云山水电有限公司、黄兆崇、张碧玉、陈雪英、黄水木、邹云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属被执行人福建民康食品有限公司、龙岩市云山水电有限公司、黄兆崇、张碧玉、陈雪英、黄水木、邹云媛所有的银行存款(详见协助冻结、划拨存款通知书)。二、扣留、提取属执行人福建民康食品有限公司、龙岩市云山水电有限公司、黄兆崇、张碧玉、陈雪英、黄水木、邹云媛所有的收入(详见协助执行存款通知书)。三、查封、扣押属被执行人福建民康食品有限公司、龙岩市云山水电有限公司、黄兆崇、张碧玉、陈雪英、黄水木、邹云媛所有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或协助执行通知书)。四、拍卖、变卖属被执行人福建民康食品有限公司、龙岩市云山水电有限公司、黄兆崇、张碧玉、陈雪英、黄水木、邹云媛所有的被法院所查封、扣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郑冬伟审判员谢安代理审判员华筱靓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李锋(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