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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塘执字第254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李秀英与天津金元宝商厦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塘执字第2545号申请执行人李秀英。被执行人天津金元宝商厦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解放路668号。法定代表人路文胜,总经理。本院在执行李秀英与天津金元宝商厦集团有限公司租赁费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生效法律文书的相关内容,对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义务已强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4)二中民四终字第555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焕庭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