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鞍千执字第0013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刘闯、刘亚红与甘泉镇杨相屯村委会生命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闯,刘亚红,甘泉镇杨相屯村委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鞍千执字第00135号申请执行人:刘闯,男,1979年4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鞍山市千山区甘泉镇杨相屯村(三家子村)24号。申请执行人:刘亚红,女,1980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鞍山市千山区甘泉镇杨相屯村(三家子村)24号。被执行人:甘泉镇杨相屯村委会,住所地:鞍山市千山区甘泉镇杨相屯村。法定代表人:杨同旭,系主任。本院在执行(2015)鞍千执字第135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甘泉镇杨相屯村委会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2015)鞍千千初字第11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建军审判员 李 磊审判员 孙 聪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蒋 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