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民一初字第0178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严佰生与黄林国、新疆润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新疆荣丰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佰生,黄林国,新疆润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新疆荣丰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一初字第01787号原告:严佰生,男,汉族,1954年12月9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江苏省如皋市,身份证号:32062219541209XXXX。被告:黄林国,男,汉族,身份证住址:江苏省如皋市江安镇黄建村。被告:新疆润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昌吉市三工路28号。法定代表人:柴太山,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新疆荣丰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昌吉市建国西路176号。法定代表人:王乐农,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审理原告严佰生诉被告黄林国、新疆润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新疆荣丰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严佰生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贾怀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田 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