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新民初字第35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行与罗于、张雪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新民初字第3541号原告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行。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天顺路66号天府名居营业房一层、二层。法定代表人罗铮。委托代理人唐杰,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委托代理人杨旭,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被告罗于,男,汉族,1975年6月1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被告张雪梅,女,汉族,1976年2月1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委托代理人李翼,四川海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姚文军,四川海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行诉被告罗于、张雪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行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寄交了《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罗于、张雪梅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行撤回对被告罗于、张雪梅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59元,由原告成都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航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邓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