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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商终字第1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上诉人江亮与被上诉人江苏锦南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亮,江苏锦南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商终字第129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亮,男,1966年6月14日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锦南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259号。法定代表人洪冬,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江亮因与被上诉人江苏锦南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2015)玄商初字第4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9月6日立案受理。上诉人江亮逾期未缴纳诉讼费用,并于2015年8月25日向一审法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书,一审法院一并附卷移送本院。本院认为:虽然江亮向一审法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但因江亮逾期未缴纳诉讼费用,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江亮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陆正勤代理审判员  曹廷生代理审判员  董岩松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赵嘉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