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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苍执民字第104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温州耀华印业有限公司、温州市朗宇包装有限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耀华印业有限公司,温州市朗宇包装有限公司,温州市博林电雕制版有限公司,林益秋,林友助,林玉沛,林佳佳,林青青,林友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苍执民字第1047号申请执行人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法定代表人:王志刚。被执行人温州耀华印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法定代表人:林益秋。被执行人温州市朗宇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法定代表人:林友助。被执行人温州市博林电雕制版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法定代表人:林玉沛。被执行人林益秋。被执行人林友助。被执行人林玉沛。被执行人林佳佳。被执行人林青青。被执行人林友汉。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温州苍南法院(2014)温苍商初字第0125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04月27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温州耀华印业有限公司、温州市朗宇包装有限公司、温州市博林电雕制版有限公司、林益秋、林友助、林玉沛、林佳佳、林青青、林友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04月27日向被执行人温州耀华印业有限公司、温州市朗宇包装有限公司、温州市博林电雕制版有限公司、林益秋、林友助、林玉沛、林佳佳、林青青、林友汉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通知书送达当日履行下列义务:1、被执行人温州耀华印业有限公司交纳执行款2600000.00元及利息;2、被执行人温州市朗宇包装有限公司、温州市博林电雕制版有限公司、林益秋、林友助、林玉沛、林佳佳、林青青、林友汉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负担本案诉讼费和财产保全费34171元,申请执行费28400.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划拨被执行人林玉沛银行存款558420.13元,扣除诉讼费、执行费后申请执行人已领到执行款495849.13元,尚不足偿还全部执行款。被执行林玉沛名下所有的一处房产已抵押给其他银行,且被另案查封,申请执行人不申请处置,被执行人林佳佳名下所有的一处房产已在另案拍卖中,林玉沛名下有二辆车子、林益秋名下有一辆车子,本院已裁定查封,但未实际扣押,其余被执行人目前均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查明,已划拨被执行人林玉沛银行存款558420.13元;林玉沛名下所有的一处房产已抵押给其他银行,且被另案查封,申请执行人不申请处置;被执行人林佳佳名下所有的一处房产已在另案拍卖中;林玉沛名下有二辆车子、林益秋名下有一辆车子,本院已裁定查封,但未实际扣押,其余被执行人目前均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先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财产查询回执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鉴于已划拨被执行人林玉沛银行存款558420.13元;林玉沛名下所有的一处房产已抵押给其他银行,且被另案查封,申请执行人不申请处置;被执行人林佳佳名下所有的一处房产已在另案拍卖中;林玉沛名下有二辆车子、林益秋名下有一辆车子,本院已裁定查封,但未实际扣押,其余被执行人目前均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先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温州耀华印业有限公司、温州市朗宇包装有限公司、温州市博林电雕制版有限公司、林益秋、林友助、林玉沛、林佳佳、林青青、林友汉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苍执民字第104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节富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新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