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烟牟执字第8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周钟军与刘远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钟军,刘远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烟牟执字第813-2号申请执行人周钟军。被执行人刘远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烟牟民一初字第5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刘远华(或其配偶孙允梅)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0000元至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开户行:烟台银行牟平支行,账户:06×××94)。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海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永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