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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烟牟执字第8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周钟军与刘远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钟军,刘远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烟牟执字第813-2号申请执行人周钟军。被执行人刘远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烟牟民一初字第5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刘远华(或其配偶孙允梅)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0000元至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开户行:烟台银行牟平支行,账户:06×××94)。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海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永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