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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横商初字第102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王强民与沈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强民,沈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横商初字第1025号原告:王强民。被告:沈江。原告王强民与被告沈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30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15年1月11日起按中国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实际履行之日止)。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沈江因资金周转需要,于2014年10月11日向原告借款2万元,并出具借条1份,约定借款期限至2015年1月10日,未约定借款利息及违约金。借款到期后,经原告王强民多次催讨,被告沈江至今未归还借款。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沈江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原告王强民借款本金2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15年1月1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上述借款本息实际归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被告沈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许嘉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郭丽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