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红法执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刘XX与吕XX、张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红法执字第41号申请执行人:刘XX,男,1978年9月8日出生,汉族,系采油五厂热力公司工人,住大庆市红岗区红岗北二街6-7号1门601室。被执行人:吕XX,男,1979年11月5日出生,汉族,系大庆建设集团安装公司工人,住大庆市让胡路区长青小区25号3门402室。被执行人:张XX,男,1969年9月23日出生,汉族,系大庆油田矿区服务事业部工人,住大庆市让胡路区希望小区8号4门301室。申请执行人刘XX与被执行人吕XX、张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2014)红民初字第79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欠款100000元,案件受理费1150元,执行费1417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工资予以冻结,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洪庆代理审判员 :肖立军审 判 员 :李智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向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