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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执字第1744-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晋江市环境保护局与被执行人晋江宏亚塑料有限公司环保行政处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晋江市环境保护局,晋江宏亚塑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晋执字第1744-2号申请执行人晋江市环境保护局,住所地晋江市。法定代表人纪刚宏,该局局长。被执行人晋江宏亚塑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法定代表人尤文艺。申请执行人晋江市环境保护局与被执行人晋江宏亚塑料有限公司环保行政处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5日作出的(2015)晋执审字第105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5年8月5日查封被执行人的配电设备,经会同申请执行人晋江市环境保护局工作人员现场察看,确认被执行人已停止生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未经批准恢复生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黄庆明执行员  蔡尚哲执行员  林峥嵘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 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