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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斗法民三初字第73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08

案件名称

珠海中珠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张新用、邢秋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珠海中珠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张新用,邢秋霞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斗法民三初字第736号原告珠海中珠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游和良,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东海,该公司员工。被告张新用,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7377,住珠海市斗门区。被告邢秋霞,女,汉族,公民身份号码×××7345,住珠海市斗门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珠海中珠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新用、邢秋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珠海中珠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张新用、邢秋霞庭外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珠海中珠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珠海中珠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珠海中珠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珠海中珠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何 莹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林东嫦附:裁判依据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