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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倴民初字第291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刘勤双与周在甫、史俊超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勤双,周在甫,史俊超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倴民初字第2917号原告:刘勤双,男,1959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滦南县。被告:周在甫,男,1971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滦南县。被告:史俊超,男,198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滦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勤双与被告周在甫、史俊超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0一五年九月十四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周在甫、史俊超在唐山泽盛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工程款52900元,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刘勤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周再甫、史俊超在唐山泽盛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处的到期工程款予以冻结52900元。冻结后的工程款不得再向被告支付,如唐山泽盛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要求支付应由本院提存。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杨会军审 判 员  田继青人民陪审员  张玉芸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晓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