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倴民初字第291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刘勤双与周在甫、史俊超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勤双,周在甫,史俊超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倴民初字第2917号原告:刘勤双,男,1959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滦南县。被告:周在甫,男,1971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滦南县。被告:史俊超,男,198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滦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勤双与被告周在甫、史俊超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0一五年九月十四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周在甫、史俊超在唐山泽盛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工程款52900元,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刘勤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周再甫、史俊超在唐山泽盛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处的到期工程款予以冻结52900元。冻结后的工程款不得再向被告支付,如唐山泽盛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要求支付应由本院提存。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杨会军审 判 员 田继青人民陪审员 张玉芸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晓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