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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彭州民初字第281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吴守洪与雷大华、罗正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守洪,雷大华,罗正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彭州民初字第2815号原告吴守洪,男,1964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委托代理人杨浩月,四川法翼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雷大华,女,1975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被告罗正航,男,1974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本院在受理原告吴守洪诉被告雷大华、罗正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守洪诉称,2014年8月27日,二被告做生意缺乏资金,向原告借款500000元,并约定还款期限为2014年9月13日。双方约定在还款期限届满前二被告如没有按期归还借款,二被告将按日3‰承担违约金,并承担原告为追索借款发生的所有支出,同时双方约定管辖地在彭州市人民法院。在还款期限届满后,原告要求二被告归还借款,二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起诉来院要求判令二被告连带偿还原告借款500000元,承担延迟履行的利息21000元,并承担本案保全费,律师费25000,总计546000元。经审查,被告雷大华、罗正航因涉嫌犯罪立案侦查,本案应移送至四川省彭州市公安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吴守洪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佘法剑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马 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