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初字第0485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原告谢某某与被告郑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某,郑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初字第04854号原告谢某某。被告郑某某。原告谢某某与被告郑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6日立案受理。在审理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符合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某某撤回对被告郑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50元,退还原告谢某某1400元,剩余250元由原告谢某某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葛美云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