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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初字第0485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原告谢某某与被告郑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某,郑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初字第04854号原告谢某某。被告郑某某。原告谢某某与被告郑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6日立案受理。在审理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符合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某某撤回对被告郑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50元,退还原告谢某某1400元,剩余250元由原告谢某某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葛美云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