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川商初字第97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天津安美润滑科技有限公司与山东唐骏欧铃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安美润滑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唐骏欧铃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川商初字第977号原告:天津安美润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被告:山东唐骏欧铃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川经济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安美润滑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唐骏欧铃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山东唐骏欧铃汽车制造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安美润滑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安美润滑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25元,减半收取1413元,由原告天津安美润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桑成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赵 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