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郧阳民一初字第006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陈磊与石正辉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磊,石正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郧阳民一初字第00691号原告陈磊,男,1987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石正辉,男,1980年5月2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磊与被告石正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无法直接向被告石正辉送达相关应诉材料,本院依法通知原告陈磊预交公告费用,但其逾期仍未缴纳,不履行诉讼义务,致使诉讼程序无法继续进行,综上,应视为原告陈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磊对被告石正辉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黄 勇审判员 刘天成审判员 王 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何晶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