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蒙民初字第271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蒙阴万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李福祥、张继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蒙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蒙阴万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李福祥,张继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蒙民初字第2713号原告蒙阴万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地址:蒙阴县南环路中段。法定代表人侯长刚,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公方敏,山东珏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侯文亮,该公司职工。被告李福祥,农民。被告张继柱,男,1962年7月30日出生,农民。原告蒙阴万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福祥、张继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公方敏、侯文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福祥、张继柱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蒙阴万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诉称,2013年5月30日,被告李福祥向我公司借款155412.55元,双方约定利息按月息15‰计算,并由被告出具借条一份,被告张继柱为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后经我公司多次催要,二被告至今未偿还。为此,具状起诉,要求被告李福祥偿还借款155412.55元及利息共计189292.49元,被告张继柱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李福祥、张继柱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30日,被告李福祥从原告蒙阴万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处借款155412.55元,双方约定利息按月利率15‰计算,未约定还款期限,并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被告张继柱对该笔借款提供担保,未约定担保方式。后经原告催要,被告李福祥至今未偿还,被告张继柱也未履行担保义务。为此,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李福祥偿还借款155412.55元及利息共计189292.49元,被告张继柱对该笔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庭审笔录及原告向法庭提交的被告书写的借条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并均已收集、记录在卷。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各自的义务。被告拖欠原告借款,属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李福祥偿还借款155412.55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李福祥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因双方对利息作出约定,且该项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张继柱提供担保,未约定担保方式,应视为连带责任保证,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福祥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蒙阴万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借款155412.55元及利息(利息按15‰计算,自2013年5月3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二、被告张继柱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86元,由二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龚敬标审 判 员 公维军人民陪审员 崔宗玲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龚 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