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民二初字第31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中国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远市支行诉杨红梅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二初字第31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远市支行,住所地:开远市灵泉东路461号。负责人王志强,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杨卫东,男,48岁,住开远市,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司庆林,男,51岁,住开远市,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杨红梅,女,44岁,住开远市。被告陆凤美,女,54岁,住开远市。被告高红芳,女,51岁,住开远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远市支行与被告杨红梅、陆凤美、高红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远市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远市支行负担。审判员 陆国论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罗文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