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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执字第0025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石反复申请执行陕西鑫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反复,陕西鑫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兴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兴执字第00256号申请执行人石反复,男,1978年5月19日生,汉族,住兴平市东城办正东村*组***号。身份证号码6104811978********。被执行人陕西鑫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秦都区玉泉路泉北四巷瑞田小区7号楼10302号。法定代表人王俊,系该公司总经理。石反复申请执行陕西鑫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3日指定本院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47890元、执行费61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对被执行人房产、车辆、银行存款、工商经营等情况调查后,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的位于兴平市金城路中段南侧人力资源市场综合楼的五套商业用房被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咸中执恢复字第00010-1号执行裁定书于2014年12月29日抵偿给另案申请执行人宋国义,除此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被执行人工商登记的住所地系租赁房,现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被执行人下落,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咸阳仲裁委员会咸仲裁字(2013)第324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豫军代审判员 徐 林代审判员 许 剑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宏本院在执行石反复、陕西鑫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国内仲裁一案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如果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同时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生效法律文书的制作机关、字号、名称等内容,如法律文书主文有特定项目的,应写明第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许剑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