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天门执字第003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周令群、谢百汉等与袁勤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令群,谢百汉,刘艮桂,谢航,谢仲,袁勤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天门执字第00330-1号申请执行人周令群,农民。系受害人谢世怀配偶。申请执行人谢百汉,农民。系受害人谢世怀父亲。申请执行人刘艮桂,农民。系受害人谢世怀母亲。申请执行人谢航(曾用名谢项项),无固定职业。系受害人谢世怀长子。法定代理人周令群,系申请执行人谢航母亲。申请执行人谢仲,学生。系受害人谢世怀次子。法定代理人周令群,系申请执行人谢仲母亲。被执行人袁勤文,司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令群、谢百汉、刘艮桂、谢航、谢仲与被执行人袁勤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袁勤文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2013)鄂天门民三初字第0040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提出申请的期限不受时间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叶四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博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