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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豫法行管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陈铁海、张文政与国家林业局行政确认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豫法行管字第0000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林业局。法定代表人:赵树丛,局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铁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文政。上诉人国家林业局因与被上诉人陈铁海、张文政林业行政确认一案,不服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6日作出(2015)平行初字第13-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国家林业局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管辖权异议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国家林业局申请撤回管辖权异议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国家林业局撤回管辖权异议上诉。审 判 长  杨丽娟代理审判员  申希江代理审判员  王XX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燕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