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聊东民初字第274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贾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聊东民初字第2745号原告贾某,城镇居民。被告张某,城镇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福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荣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