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民初字第97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合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合民初字第978号原告高某某被告王某某高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侯治峰独任审判,于2015年9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双方当事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高某某诉称:1、依法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2、依法判决女孩王某某由原告抚养,由被告支付抚养费;3、依法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王某某辩称: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高某某与王某某于2013年4月23日在合水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14年2月15日生女孩王某某,因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共同生活期间经常因琐事争吵打架,致夫妻感情不睦。2015年3月,双方再次争吵后,高某某离家外出打工至今,并提起离婚诉讼。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在卷证实,并经法庭当庭质证、认证,足以认定。1、原、被告的陈述;2、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实原被、告身份;3、结婚证1份,证实原、被告婚姻关系。本院认为:高某某与王某某已生有子女,虽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王某某有和好愿望,为维护婚姻家庭稳定及孩子健康成长,高某某的离婚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高某某与王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由高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侯治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建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