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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三中法刑执字第0318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冉祥光犯贪污罪减刑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冉祥光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三中法刑执字第03180号罪犯冉祥光,男,1974年12月19日出生于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土家族,大学文化,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后溪镇人民政府原副镇长、副处级。现在重庆市南川监狱服刑。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09年11月18日作出(2009)酉法刑初字第215号刑事判决,认定冉祥光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因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2年10月31日、2014年1月2日先后二次裁定共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三年。重庆市南川监狱于2015年9月7日以罪犯冉祥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再次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本院依法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予以了公示,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指派检察员罗炜出庭履行职务,重庆市南川监狱指派该监狱代表侯安琪、周晓瑜出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冉祥光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监狱记功奖励二次、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确有悔改表现。虽犯罪所得赃款7.6万元已退清,但判决判处的没收个人财产3万元未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冉祥光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起止时间为:刑期自2009年2月21日起至2015年9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心平审 判 员  杨 军代理审判员  刘东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游欣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