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正民三初字第0004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李江波与河北金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江波,河北金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正民三初字第00042号原告李江波。被告河北金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丙恒,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宋风波,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江波与被告河北金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江波撤回对被告河北金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江波负担25元。审 判 长 张金良人民陪审员 张君华人民陪审员 樊广圆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素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