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吉乾民初字第15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原 告 李 某 某 与 被 告 赵 某 某 离 婚 纠 纷 一 案 一 审 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乾民初字第1562号原告:李某某,女,1966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乾安县人。被告:赵某某,男,1965年3月5日出生,汉族,乾安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由原告负担人民币150元,退还原告人民币150元。审判员 丛宪仁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健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