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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初字第206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银川创域家居宜美装饰有限公司与赵静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银川创域家居宜美装饰有限公司,赵静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初字第2060号原告银川创域家居宜美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法定代表人王海民,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清,宁夏方和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静,女,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银川创域家居宜美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赵静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银川创域家居宜美装饰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银川创域家居宜美装饰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银川创域家居宜美装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41元,减半收取2420.5元,由原告银川创域家居宜美装饰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宁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