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吕执字第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吴生寅与郭际峰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吕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生寅,郭际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吕执字第23-1号申请执行人吴生寅。被执行人郭际峰。申请执行人吴生寅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吕民一初字第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郭际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2日依法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郭际峰已再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吕民一初字第4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彦平审判员 杨全照审判员 崔建忠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武 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