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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安法石民初字第19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麦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麦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安法石民初字第199号原告:陈某某,女,198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云浮市云城区人,住云浮市云城区。委托代理人:罗泽华,广东百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温佩君,广东百润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麦某某,男,1981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云浮市云安区人,现住云浮市云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麦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某撤回对被告麦某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判员  冯志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伟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