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栖民初字第212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原告缪某与被告陆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缪某,陆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栖民初字第2126号原告缪某,女,汉族,1981年2月2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陈辉,男,汉族,1982年11月7日出生。被告陆某,男,汉族,1978年8月2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晓伟,江苏永元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缪某与被告陆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缪某向法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陆某的起诉,并于2015年9月15日提交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缪某自愿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缪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缪某负担。审判员 葛立正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 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