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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汉中执字第0075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光谷分行与北京精彩无限音像有限公司、北京精彩无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光谷分行,北京精彩无限音像有限公司,北京精彩无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张鸿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武汉中执字第00751-1号申请执行人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光谷分行,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大道特1号光谷软件园A5栋。负责人杨灿,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风雷,该行员工。委托代理人向桐明,该行员工。被执行人北京精彩无限音像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王府井大街301号B四层4-04。法定代表人马继良,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北京精彩无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高科技园区西井路3号3号楼5162房间。法定代表人马继良,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张鸿成,男,汉族,1968年5月30日出生,住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原告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光谷分行与被告北京精彩无限音像有限公司、北京精彩无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张鸿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鄂武汉中民商初字第009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北京精彩无限音像有限公司、北京精彩无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张鸿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光谷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7日受理立案。执行中查明,本院在诉讼中作出的(2014)鄂武汉中立保字第00528号民事裁定书及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北京精彩无限音像有限公司所持有的北京精彩互动文化传媒有限公司100%的股权,现申请执行人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光谷分行向本院提出申请继续冻结被执行人的所持有的股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继续对被执行人北京精彩无限音像有限公司所持有的北京精彩互动文化传媒有限公司100%的股权冻结。二、冻结期限三年(自2015年9月24日至2018年9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魏 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严继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