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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经开民初字第0307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李继与沈阳万金海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佳海、张宵、肖玉清、史雪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继,沈阳万金海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佳海,张宵,肖玉清,史雪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经开民初字第03077号原告:李继,男,汉族,1979年10月31日出生,住址:沈阳市和平区徐州街*号2-7-2。委托代理人:王长峥,辽宁隆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阳万金海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杨士乡后漠村,组织机构代码:67953667-9。法定代表人:张佳海被告:张佳海,男,汉族,1955年8月20日出生,住址辽宁省新民市法哈牛镇兴隆桥村204村。被告:张宵,男,汉族,1983年10月20日出生,住址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平罗镇青堆子村*组**号。被告:肖玉清,女,汉族,1956年2月17日出生,住址辽宁省新民市法哈牛镇兴隆桥村204村。被告:史雪飞,女,汉族,1980年11月16日出生,住址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平罗镇青堆子村*组**号。本院于2015年7月16日受理了原告李继与被告沈阳万金海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佳海、张宵、肖玉清、史雪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李继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为1万元,于2015年8月27日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继在本案开庭前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继负担。审 判 长  杜晓红代理审判员  刘 智人民陪审员  任 丽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佳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