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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辰民初字第3808-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王琳与王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琳,王犇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辰民初字第3808-2号原告王琳。委托代理人杨立栋,天津宁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犇。本院于2015年8月6日作出关于财产保全的〔2015〕辰民初字第3808号民事裁定书,现因原告王琳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王犇名下银行存款13万元或其他等价值财产的保全措施。审判员  王丁丁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宋爱峰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具体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一)保全错误的;(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关注微信公众号“”